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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房地產估價師輔導:物權法解釋(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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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法解釋:第五十三條[國家機關的物權]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處分的權利。

  [解釋]本條是關于國家機關的物權的規(guī)定。

  本條是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物享有的物權的規(guī)定,規(guī)定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處分的權利。國家機關的財產也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明確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財產享有的權利,哪些權利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行使,這對保護國家機關的財產具有重要意義。本法依照民法通則關于機關法人應當具備“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與其業(yè)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來源”和“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等條件,從物權角度作出了上述規(guī)定。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五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保護國有財產權,防止國有財產流失,是我國的一項長期任務。物權法頒布后,需要制訂國有財產管理法,進一步完善國有財產的管理制度。國有財產權作為一種物權,有關這種權利的歸屬及其內容的基本規(guī)則已經在物權法中做出規(guī)定,但也要看到,國有財產的行使及其監(jiān)管又具有特殊性,因而單純依靠物權法的規(guī)定是不夠的,還需要制定國有財產管理法,區(qū)分經營性財產和非經營性財產,建立不同的管理制度。依據(jù)本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對其直接支配的財產行使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國家機關對其占用的財產的處分必須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限制和程序進行。不得擅自處置國有財產。本條對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國有財產行使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作出了規(guī)定,加強了對國家機關直接占有的國有財產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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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13 10:18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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