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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qū)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建設局,部直屬各單位:
根據(jù)《建設部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細則》規(guī)定的原則和程序,以及《建設部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第218號公告),經(jīng)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推薦,我部組織專家評審,評出建設部2004年科技成果推廣項目(以下簡稱“推廣項目”)共計85項,現(xiàn)予發(fā)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及時將本通知轉發(fā)各有關單位,并采取相應措施指導推廣項目技術依托單位、應用推廣項目的設計、施工及業(yè)主單位做好推廣應用工作;有條件的地區(qū)和工程建設項目優(yōu)先選用推廣項目,組織實施科技示范工程,加快推進科技成果推廣轉化,提高工程化應用水平。
二、請按照《建設部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細則》的要求,加強推廣項目在本地區(qū)推廣應用的指導、監(jiān)督、檢查和管理;推廣項目技術依托單位要主動到推廣項目應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服從管理。
三、技術依托單位在推廣應用過程中,應配合應用單位及時進行工程化技術總結,完善技術規(guī)程、標準圖集及修訂定額等,并不斷提高技術質量標準和技術服務水平。
四、對技術依托單位在推廣應用過程中降低質量標準和技術服務水平,不能滿足推廣應用要求的,我部將取消其推廣項目資格并收回證書;發(fā)生質量問題的,技術依托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我部將對《建設部2004年科技成果推廣項目》技術依托單位頒發(fā)證書。推廣項目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六、我部委托建設部科技發(fā)展促進中心開展推廣項目的宣傳培訓工作,組織編寫《建設部2004年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簡介匯編》。
推廣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與我部科技司聯(lián)系。
附件:建設部2004年科技成果推廣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四年七月七日